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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一]實例題[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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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0-1-3 02:59 PM|只看該作者|倒序瀏覽

李四失業在家。因酒醉與其母發生爭執,大聲喧嘩,擾亂安寧,引起附近居民報警,員警甲、乙於接獲民眾報案後,前往處理。不料李四不聽勸阻,當場辱罵甲、乙二人;甲、乙欲上前制止反遭李四毆傷。試問李四應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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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香
發表於 2010-1-3 03:34 PM|只看該作者
所有積分大於負-100的壞孩子,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權限跟幼兒生一樣。
辱罵甲乙 ----> 刑法309   公然侮辱
李四毆傷甲乙 ---->刑法 277   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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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MAX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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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 05:39 PM|只看該作者
辱罵甲乙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項及第309條第1項,法條競合論以第140條即可
(實務則認為係想像競合論以第140條第1項)
毆傷甲乙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及第277條第1項,想像競合論以第27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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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 07:49 PM|只看該作者
如果你忘記伊莉的密碼,請在登入時按右邊出現的 '找回密碼'。輸入相關資料後送出,系統就會把密碼寄到你的E-Mail。
爭點在酒醉而至其識別能力喪失or顯著降低
而依其酒醉程度是否喪失識別能力或僅識別能力顯著降低而有法條上適用之不同

若是喪失識別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阻卻罪責
若僅識別能力顯著降低則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罪責
分享使你變得更實在,可以使其他人感到快樂,分享是我們的動力。今天就來分享你的資訊、圖片或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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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MAX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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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 10:03 PM|只看該作者
如果發覺自己無法使用一些功能或出現問題,請按重新整理一次,並待所有網頁內容完全載入後5秒才進行操作。
這邊如果依法條文意,應該是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的,
當然依學說那三個要件的檢討,可能會需要論述一下甲
在自陷精神障礙時對於法益之侵害有無遇見或遇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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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01:45 AM|只看該作者
若新密碼無法使用,可能是數據未更新。請使用舊密碼看看。
同學  第一  先寫構成要件  一題目maybe公然侮辱?
            何謂公然  ?
       第二有無阻卻違法是由  正當行為  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第三   有無期待可能性??
          酒醉是否有達19條內容??  有些人醉了不見的識別能力尚失    不見的顯著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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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04:15 PM|只看該作者
讚成二樓大大所寫
但不認為須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且依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在我國不論是可歸責或不可歸責
均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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