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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提廢刑法227條 張鳳書轟:嬰兒點頭就能性侵他嗎?][中國時報][2015-11-7] [複製鏈接]

  大學生(4000/12000)

圓桌騎士NO.1兼銀河大元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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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01:19 AM|只看該作者|倒序瀏覽

張鳳書反對廢除刑法227條。(取自張鳳書臉書)

女星張鳳書日前在臉書分享一項「廢除刑法227條」的民調,呼籲大家能一起投下反對票,砲轟:「嬰兒點頭就可以性侵它(他)嗎?」

刑法227條規定和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有刑責,日前舉辦的同志大遊行中,有團體提出廢除該法條,意即只要經過孩童同意,就可以性交,認為選擇用入罪來處理未成年人的性,反映社會無能直接面對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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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TheRedEye 雖然有此一說:[廢除227是拿來推多元成家的時候討價還價的籌碼]...不過考量這東西上外國媒體的殺傷力...我覺得還是免了比較好.  發表於 2015-12-25 02:35 AM
TheRedEye 還有我舉雙手雙腳贊成同性婚姻,對多元成家持保留態度...基本上,我很訝異我居然會有覺得我自己保守的一天...我不是應該是徹頭徹尾的自由派嗎?  發表於 2015-12-25 02:32 AM
TheRedEye 說真的...這個法案不用通過,只要外國媒體報台灣立委推動這個法案,他們對台灣人的印象就跟穿了我剛剛說得衣服沒啥兩樣(眼神死)  發表於 2015-12-25 02:28 AM
TheRedEye 中華萌國萬歲,向偉大的領先業界100年的蘿莉控國父致敬!以後我們出國應該身穿前印有[真愛無罪][蘿莉本命]的衣服向全世界宣揚中華萌國的先進性...  發表於 2015-12-25 02:27 AM
史迪奇先生 227條是針對合意性交,前面的條文是針對違反意願之性交,所以反對廢除有理,意思是雖然對方滿14歲未滿16歲,只要同意就可以性交。  發表於 2015-11-13 11:36 AM
史迪奇先生 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之 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發表於 2015-11-13 11:31 AM
史迪奇先生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  發表於 2015-11-13 11:31 AM
史迪奇先生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表於 2015-11-13 11:30 AM
dg0414 先把227條的全文貼出來在評論吧  發表於 2015-11-13 11:17 AM
badsm3c96 在看227條之前,要不要先看前面的法條阿,不懂法律亂起鬨,讓懂法律的人看笑話,真不虧是網民  發表於 2015-11-10 09: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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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中開創出自己的世代!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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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香
發表於 2015-11-8 01:54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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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就是有太多的盲從跟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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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02:24 AM|只看該作者
先說明,我不贊成廢除,但我提出我在網路上搜尋到要求廢除刑法227條的立論點,讓大家思考一下。
(1)青少年若是談戀愛踩不住煞車,是否要以刑事227條論處?
(2)青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是雙方家長,所以是否情投意合,適用於兩小無猜條款,由雙方家長論定,而非有青少年雙方自己認定。
(3)當青少年有性行為時,告訴師長時,因涉及刑法案件,所以教師一定要通報,造成青少年從此對教育體系的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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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ta2005 有法條在 至少還能交由法官視個案判決 若沒了法條 就真的難保不會發生張鳳書說的情況  發表於 2015-11-9 11:36 PM
ping0229 是否適用兩小無猜條款是由法官認定而非雙方家長,有些家長是死了都要告,有些青少年或許心智比成年人成熟,但並非全部,所以刑法227條仍需維持  發表於 2015-11-8 11: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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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08:21 AM|只看該作者
回覆中加入附件並不會使你增加積分,請使用主題方式發佈附件。
原來還是有人在關心時事的,還以為大家只會關心”信義區碰碰車事件”!我也覺得多保護青少年比較好,至於兩小無猜條款或許可以視情況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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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08:39 AM|只看該作者
多元成家我覺得OK
畢竟不能用世俗眼光要求一定要男女互配
但對未成年人.即使是男男/女女
也應有所適當規定才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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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4000/12000)

一個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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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09:32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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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一堆智障官員
那政府要不要發放性愛許可證,持證的人只要出示證件,對方就要無條件跟他性交
拜託,這麼仇中就真刀真槍去中國幹大事啦,只會躲在螢幕後面敲鍵盤講幹話算三洨?

清朝義和團的智障至少還會喊著神功護體去消耗洋人的子彈,綠色義和團的成員只會躲著打嘴砲?真是夠噁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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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0:25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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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不需你點頭 法律一樣沒搞頭
現有法律就規定 無須理會甚晶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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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0:45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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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都是真的
看太多會變壞
所有積分大於負-100的壞孩子,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權限跟幼兒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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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生(1000/4000)

jeff78 福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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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0:59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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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保護未成年的小朋友吧
如果是真心的就不會說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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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1:11 AM|只看該作者
所有積分大於負-100的壞孩子,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權限跟幼兒生一樣。
刑法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就足夠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偷嚐禁果的結果了,除非你是想吃嫩草,其中一方超過十八歲吃未滿十六歲的那當然有罪責,而刑法227條即是該適用之規定,如果拿掉,對於心智未成熟的小孩被大叔大嬸拐走將面臨無罪責可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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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0229 告訴乃論和刑責減刑或免刑都算~~  發表於 2015-12-19 12:52 AM
ping0229 兩條都是阿~~  發表於 2015-12-19 12:48 AM
kazue0904 兩小無猜條款不是229-1嗎...  發表於 2015-12-19 12: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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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1:30 AM|只看該作者
成為伊莉的版主,你將獲得更高級和無限的權限。把你感興趣的版面一步步地發展和豐盛,那種滿足感等著你來嚐嚐喔。
現在社會是為了反對而反對,根本不懂自己要的是什麼,我贊成反對廢除刑法227條,因為這樣字少還有約束力,不然一堆性侵犯只要讓16號以下的孩子同意性交,他就根本不犯罪,而且現代孩子價值觀偏差,尤其有些女孩子認為只要出賣身體,他就可以擁有很好的物質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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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1:50 AM|只看該作者
這些民間團體就是唯恐天下不亂,社會越亂牠們月可混水摸魚,反正法不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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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1:50 AM|只看該作者
在刑法上兒童並沒有行為能力,或者是半行為能力
兒童也因此在犯罪上受到保護與減刑
如果要廢刑法227的話,乾脆連兒少法一起廢了吧
成人都未必有辦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
更不用說兒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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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家(12000/24000)

陰陽師 邪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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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不贊成廢除
法律不是可以這樣
任意擴大或扭曲解釋或反面類推

明星有幾個真的懂法律的制定原意???
演藝圈肚內有墨水的根本一隻手數的出來
天蕩月兮水面華 飄渺是曰浮幻
水棹撥真兮月上櫻花 水面櫻 月上映
虛空影 染紅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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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8 12:21 P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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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跟未成年的孩子沒關係吧
怎麼能廢除這條
讓人忍不住質疑想廢除這條的人
到底是什麼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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