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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烏龍罰單害人發病家庭失和 警一句「開錯」卸責] [蘋果日報] [2017-11-03] [打印本頁]

作者: wen056    時間: 2017-11-3 08:23 PM     標題: [烏龍罰單害人發病家庭失和 警一句「開錯」卸責] [蘋果日報]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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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烏龍罰單害母子猜忌,被害車主憂鬱症發作,警方淡淡一句「辨識疏失」,能卸責嗎!?

這樣的慘事發生在雲林縣斗六市,一名陳姓男子接獲北市警方所開的罰單,指他上月初在大安區遇警方酒測臨檢卻未停車受檢逃逸,開出9萬元罰單,陳男當時人車都在斗六,卻因開罰單未檢附照片,百口莫辯,被母親質疑,鬧到母子猜忌、憂鬱症發作,求助申訴了半個月,才接到北市警行文通知「辨識車牌號碼疏失開錯罰單,撤銷處分。」里長、議員痛斥警方「擾民、誣賴」,執法方式太輕率。

31歲的陳姓男子在雲林縣土庫鎮擔任代課教師,上個月15日他接獲台北市警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開的紅單,指他上個月1日凌晨4時11分,開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遇到警方酒測臨檢,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開罰。

陳男被開單的時間,人車都在斗六市,當晚在奶奶家中照顧奶奶,接到這張烏龍罰單後,母親還質疑他是否真的有趁夜開車到台北去喝酒,讓他百口莫辯,心情大壞,原有的憂鬱症發作。

陳母也是徹夜難眠,隔日連忙持單找派出所詢問,警方要她先去繳款再申訴,但這張罰單要罰9萬元,陳母說「實在繳不出來」只好向里長于誠亮求助,里長帶著她找住家附近監視器畫面,釐清陳男當晚是否有開車離家,再帶她向縣議員王又民求助。

王又民發現陳男是到桃園買的中古車,擔心會有AB車的問題,除了帶陳母到監理站要求換發車牌,再建議陳母報警釐清,並協助陳母向台北市警局申訴,結果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於10月30發文給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陳男,指「本分局員警因辨識車牌號碼疏失」,誤植車牌號碼,建請裁決所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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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母、陳男半個多月來為了這張9萬元罰單四處奔波,睡也睡不好,現在真相大白後,才鬆了一口氣,不過陳母質疑警方執法太不嚴謹,造成小老百姓嚴重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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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民說,警員在遇到臨檢拒測後,要開單時,拿APP一打就有車籍資料、照片,一目瞭然,開單警員應該重覆比對,看看車款、顏色是否吻合,不能等到開單後,等小老百姓申訴,才以辨識疏失為由,輕鬆帶過,因為小老百姓遇到這種案例,就算是要申訴,也得經過重重關卡,耗時費力,有時甚至還申訴失敗,只能吃悶虧,警方這次真的要好好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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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收到這張9萬元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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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行文,坦承是警員辨識車牌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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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母(右一)向議員王又民(中)及里長于誠亮(左一)求助,奔波了半個多月才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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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被開單的轎車。

**********************************************************
我老公也曾收過警方將違規車號誤植成我老公的車號,我老公必須請半天假去監理所填寫申訴單證明不是我老公的車違規。幾週後,只收到一紙公文,說誤植所致,連說句抱歉的話也沒有,但我老公卻浪費半天的特休假要自認倒楣!

作者: dkdsl    時間: 2017-11-3 08:43 PM

這種事情警方自己認錯~代表警方應該都會有內部的處理程序~反正就是有倒楣鬼會負責~
否則等鬧上法院再處理時~要扛責任的人會變更多~
作者: wangminyuan    時間: 2017-11-3 08:53 PM

警察也是忙中有錯, 就原諒一下吧, 雖然很討厭警察,
作者: jcme    時間: 2017-11-3 09:03 PM

會去猜忌就是有原因的,要不然呢?
自己不信任兒子,看什麼都有鬼
作者: right    時間: 2017-11-3 10:05 PM

本帖最後由 right 於 2017-11-3 10:05 PM 編輯

開多少員警罰雙倍就好啦,這樣應該能遏止不少亂開單的歪風
作者: unouno55    時間: 2017-11-3 10:19 PM

政府下令搶錢.你被徵收.該是你的光榮阿!不要再強詞奪理了
作者: XTMAN    時間: 2017-11-3 10:22 PM

套用一句電影常說的,官官相護,吃虧的永遠都是老實的百姓
作者: 平淡幸福    時間: 2017-11-3 11:45 PM

對於可能開錯單的處理  有改進空間

但是  一家人要有多不信任

才會因為開錯單  而失和阿
作者: aasbaaae    時間: 2017-11-4 01:00 AM

你有權保持沉默。

如果你開口說話,那麼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

你有權請律師,並可要求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律師在場。

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

在訊問的過程中,你可隨時要求行使這些權利,不回答問題或者不作出任何陳述。

哇喔~法律真是太複雜了

但~A.I.可以克服所有問題

但道德倒底該放在哪裡?

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a86241    時間: 2017-11-4 10:20 AM

我覺得不指烏龍疏失吧 甚麼還要先繳罰單再申訴 9萬塊不是啥小錢ㄝ 甚麼白癡想法阿
作者: zogol    時間: 2017-11-4 11:01 AM

反正有道歉就好了,警察缺人,不會有什麼大處份的。
作者: unixjack    時間: 2017-11-4 11:09 AM

台灣的這種烏龍事件件還沒滿多的,但發生民眾只能自認倒眉,這是太不公平了
作者: ben6705    時間: 2017-11-4 11:45 AM

其實要避免這個錯誤不難,難的是交通主管單位不做事.
交通主管單位是誰,監理所,警察開的罰單,在寄出,或開出後,監理單位查核一下就知道了.
交通主管單位,不做事,再把事情推給警察,當然受苦的是民眾.

作者: linf2245    時間: 2017-11-4 03:28 PM

警察開錯單,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只因為開錯紅單小老百姓為此事到處奔波,當做時間很多不用工作賺錢養家
作者: cgh1478    時間: 2017-11-4 04:40 PM

這篇報導看到最後,
給我的心得是...
原來要議員出面才有辦法清楚車牌號碼錯喔?!
那不就沒人幫助時,
人民就要吃下這張單子啊?!
還造成人家家庭問題。

這就是為何有些人很討厭警察的原因,
報導中的這家庭,肯定會討厭警方的。

形象是自己建造起來的,
但是毀滅也是瞬間的事。
作者: le7514    時間: 2017-11-4 04:59 PM

問題不在對或錯?在於人民是否心甘情願.....
當初政府沒錢建設,低薪加退休金18%才有現在的問題....公務員肯心甘情願工作..
現在公務員都自認為很優秀,好幾百人才考試錄取1個,應該不會犯錯....
所以法律罰鍰應該訂定讓人民心甘情願的去繳納,
若是公務員的疏失,退還繳納的金錢並給年息18%,按日計算......
人民鐵定心甘情願繳納罰鍰,公務員也會比較認真辦事.....
那有像現在,罰鍰繳了....退還如科舉制度中『照元』
作者: csvsc2a32    時間: 2017-11-4 05:54 PM

雖真的有點擾民 但誤開還真的要改善  要部修一下法好了 排償一日所的金額
作者: jack012700    時間: 2017-11-4 06:17 PM

別太申訴了
以後麻煩多多
作者: manwithdeath    時間: 2017-11-4 07:47 PM

這種情況能不能申請賠呢?
作者: kinring    時間: 2017-11-4 08:01 PM

有少數的警察就是這樣,能打混就打混、能摸魚就摸魚,不爽時還會讓你知道什麼叫有牌流氓
作者: s31039    時間: 2017-11-5 01:09 AM

沒辦法,老百姓權力就是比官小,一旦遇到這種事,要舉證真的很辛苦
作者: r123169    時間: 2017-11-5 02:27 AM

這種事就直接找議員或立委處理
別指望那些基層公務員
因為我也遇過
他們都會一開口一定是你疏失
然後他們知道自己有錯時
就開始繞圈圈轉圈圈
要從公務員嘴裡說出他們自己有疏失慢慢等
作者: 屠宰場的淚    時間: 2017-11-5 10:16 AM

應該警察自己要配合留抵拍照吧
民眾還要自己自清  感覺好麻煩
那開單時先做好不就好了
作者: casper97    時間: 2017-11-5 11:02 AM

right 發表於 2017-11-3 10:05 PM
開多少員警罰雙倍就好啦,這樣應該能遏止不少亂開單的歪風

這個想法不錯,
可以讓開單的人更謹慎一點。
作者: op431069    時間: 2017-11-5 01:30 PM

警察也是忙中有錯, 就原諒一下吧, 要體諒阿 但是該出面道歉就出來道個歉 勿一文紙帶過
作者: tcaa43    時間: 2017-11-6 06:32 PM

警察也可以坐在辦公室裡胡亂開單,把車牌號碼從頭到尾開一次,反正哪個倒楣鬼不知道或者罰金就去繳,那就賺到了
有辛苦的警察,也有打混的警察
作者: bbs0616    時間: 2017-11-6 07:14 PM

身為公務人員開錯罰單要民眾去申訴或銷單

一點也不輕鬆


應該要立法逞罰這些烏龍公務員知法犯錯造成擾民

且以後開錯查證屬於一律由開單者自行吸收繳納,如

項目還須連帶上課.扣照也比照辦理讓這些人也嚐嚐

紅單反噬在自己身上的滋味...
作者: 乂遺忘乂    時間: 2017-11-6 07:26 PM

警察問題很大
號碼還會搞錯...
作者: laokung3    時間: 2017-11-6 08:58 PM

總覺得鴿子只敢抓這種攤販跟小型老百姓 無言
作者: 年源    時間: 2017-11-6 10:49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anton05    時間: 2017-11-7 11:43 PM

個人也曾經遇過挑車開違規的案例,真的就很幹!
當時固然憤憤不平,確也拖了2天心不甘情不願的繳錢了事!
說到這新聞的真實性,個人百分百相信!

作者: sky740204    時間: 2017-11-8 12:04 AM

眼殘吧我好像也有過一句看錯就帶過..垃圾警察
作者: xiangting0    時間: 2017-11-8 06:08 AM

警察雖然工作很累
但是他們也是人啊
可是做事不認真的警察
雖然也是人
但是做錯事就必須有所懲處才是
不然 對不起真正在認真做事的警察們
作者: chaos0201    時間: 2017-11-8 11:09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gogosp    時間: 2017-11-8 11:53 AM

我個人覺得警察如果要開單的話,當然應該要仔細地比對相關的資料呀!一個誤開罰單會讓民眾奔波勞碌呀!

作者: qiuyin0410    時間: 2017-11-8 04:10 PM

這麼擾民,事情發生民眾要多方奔走,去一張公文說寫錯,這樣不能告他嗎
作者: evleyn22    時間: 2017-11-8 04:32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power433v    時間: 2017-11-8 06:02 PM

並不意外
台灣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這樣官僚的事情
只不過既然造成了人家的困擾
是不是也該要有誠意一點的道歉?

作者: abc5200146    時間: 2017-11-8 06:38 PM

真是擾民阿!!
如果沒有監視器有拍到他的畫面  
那不就要含冤了~
作者: 武喵亦翔    時間: 2017-11-8 09:46 PM

感謝分享
我有認識的朋友也是類似這樣,明明只是借錢給朋友結果被誣陷詐欺,不知道為何那個要退休的法官就是死咬他,之後上訴審判的法官也都以沒證據推翻一審判決最後莫名被關四年,反倒跟他借錢結果去詐騙的他的朋友兩人沒事交保,一起犯罪的其他人我聽說也只被判一到兩年,我們甚至不明白我這借錢給人被牽扯進去的朋友為何被判刑期最高。

遇到莫名其妙的法官能怎麼辦,後來的法官堅持證據不足以推翻,該上訴的上訴證據不足最後被家人怪罪不諒解恨司法不公也只能摸著鼻子乖乖被關四年,人生又有多少四年這位還算好了至少有證據證明自己清白,而不是被死咬後判審羈押坐牢。
作者: 080400    時間: 2017-11-8 09:58 PM

所以就是要有後台才有用的社會
作者: abelyang27    時間: 2017-11-8 10:01 PM

忙中有錯,雖然 他們做的事情不是很討人喜歡,(特別是自己中獎)
但是還是原諒一下吧。
但或許針對申訴單位要多加利用, 跟申訴的流程是不是要多改善呢?
作者: 諾于    時間: 2017-11-8 10:03 PM

公家機關有時候處理事真的很隨便....
雖然說人人都有犯錯的時候,但是這後續事項真真煩人又難搞
而且該有的歉意也沒有...
會讓人覺得,你被開錯是你自己衰的感覺
作者: eateateat88    時間: 2017-11-8 10:30 PM

會有誤判的話 我覺得還是車上有一塊晶片掃描過了確認身分不就好辦了


作者: kemer2    時間: 2017-11-9 12:38 AM

這個新聞看起來有幾個有趣的點,首先是一個 取締開單後 的流程問題,一般我們知道的,無論新聞媒體政府法規命令上說的,開了罰單 就是要先繳錢!有問題在跑所謂的流程,不管是申訴或是法院!假設結果是警察方面的烏龍,我們所知道的是往往是罰單測銷了!但 老百姓因為此,而花的時間崩波又有少人知道,再來 假設是真的很嚴重的烏龍!老百姓有的賠償嗎?

另外 如果是因為申訴後!發現內部處理上有問題?那繳出去的罰單!又怎?回到手上?這也是個點
至於是否是 有委員議員 出面 才有力,跟申訴後 同時提初不在場證明!與證據 !到底花了多少時間查證?

作者: ckl1968    時間: 2017-11-9 03:27 AM

這是小老百姓的悲哀.,.,.,,.<><><
作者: phtn    時間: 2017-11-9 03:52 AM

警察疏失固然可議,但居然會鬧到家庭失和也是匪夷所思
作者: asher02    時間: 2017-11-9 07:10 AM

重點是還要浪費時間勞心勞力

真的是擾民
作者: a736401    時間: 2017-11-9 07:12 AM

唉,實在令人同情。
不過,檢察官會濫訴、法官會誤判,惡煞也會找錯人,怎麼辦?
不知道!
作者: honaka    時間: 2017-11-9 08:24 AM

現在開罰單不都要檢附照片?
如果僅憑目視又沒比對資料
這樣有點冤枉

作者: cheng_tei.tw    時間: 2017-11-9 08:43 AM

台灣法律有很多真的很擾民.
作者: 走路有風    時間: 2017-11-9 09:17 AM

一句看錯...搞得人民必須傷神傷財傷時間.....連句道歉都沒有...真的是太誇張了....就是有少部份的人民保母搞得大眾對警察的觀感愈來愈差
作者: 回憶時光    時間: 2017-11-9 09:18 AM

警察做事應該要在細心一點.避免再有烏龍事件來讓老百姓吃悶虧
作者: ts153    時間: 2017-11-9 02:35 PM

照理說,這類事情, 都應該必須國賠才對!!!
作者: e9406036    時間: 2017-11-9 06:33 PM

本帖最後由 e9406036 於 2017-11-9 06:34 PM 編輯

你們的家庭還真是脆弱

連家人都不信家人

就只是開錯

還要把家庭失和牽拖在這上面
政治迫害喔

有比那個跑去旅遊秀一下護照..結果被取消戶籍可能會變成人球的衰小男好嗎?

作者: oper0090    時間: 2017-11-9 07:00 PM

家人之間相互都不信任,即便沒有這個事件以後還是會因為某個矛盾而爆發的
作者: 陰霾    時間: 2017-11-9 07:32 PM

這真的好扯~~可是申訴期也太久~~
作者: sasimi1327    時間: 2017-11-9 07:40 PM

警察開錯單好像也沒甚麼處罰,所以他們就繼續散漫處理。要是這種烏龍出現,馬上記小過或者是甚麼,就不會這樣子
作者: fuckeyen    時間: 2017-11-9 08:10 PM

這傢伙永遠只能當基層員警了
作者: H890790001    時間: 2017-11-9 10:59 PM

本帖最後由 H890790001 於 2017-11-9 11:01 PM 編輯

真的~ 只要公家做錯 平民百姓 就得自己找證據 花時間~跟錢 去處理 ~
~我之前也是1張 違規 騎車亂丟菸蒂 被檢舉 (車牌我早10年前就報遺失 他自己不會去警察局查嗎?)
~他叫我自己找證據給他 真的很擾民~ 害我發時間跑警察局 當初我去報遺失 開證明~
~再寄回去給 他~他才願意 撤銷   
~我在新竹 沒事跑去高雄幹啥 ? 照片也模糊 1張 照片 就定生死 (檢舉 就為了獎金 亂檢舉 都沒事 應該取消所有 檢舉將金制度)  警察不知道 什麼叫做 照騙嗎? 修改照片 你懂嗎?
作者: azsxdcfv50214    時間: 2017-11-9 11:19 PM

先不說員警的問題 這母子倆本身也有問題吧
竟然不是合力先解決問題 而是先懷疑自己兒子
對這母親我也是整個...了
作者: 語天    時間: 2017-11-9 11:29 PM

就連家人之間的信任也是很難啊 彼此互相猜忌 導致家庭失和也不意外
作者: 歐若非    時間: 2017-11-9 11:51 PM

有時候回覺得警察野蠻可憐的
普通人平常工作時都難免有錯
警察這麼多單再跑出錯也是難免
BUT
轉念一想,平常工作出包要自行吸收(如便利商店收營),包大一點就要被FIRE
警察因為這樣被罵,似乎又是很合理的事


作者: tgfm18yayawu777    時間: 2017-11-9 11:54 PM

不得不說

台灣這樣的畸形民主真的很悲哀

俺相信在那家的人沒有找代議士之前

肯定受到警......條子"們"的刁難和推託

而這種必勝的事件

就算找只負責路燈維修申請的議員

他們也是很願意做"舉手"之勞的

而且(老一輩)員警的法學素養真的很差

什麼叫做"先去繳款再申訴"

申訴--->行政訴訟--->(勝訴--->撤銷罰單)敗訴--->上訴,定讞

有哪句是要求先繳清罰單的

她們最該慶幸的是舉發地是台北而不是雲林

真照行政程序來走

非都會區的縣市的效率真的使人法指

俺個人是強烈建議接著打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

輕飄飄的一句"因辨識車牌號碼疏失"就想卸責

現在已經不是"警察大人"的年代了

請為自己的疏失負責吧!

波麗士大人
作者: catcake123    時間: 2017-11-10 03:12 PM

人難免會出錯,錯了就要及時改正,不要太晚糾正.
作者: pc2000    時間: 2017-11-10 03:18 PM

一句(開錯)就能解決嗎?
這個天兵條子杯杯有在重修的必要!
開錯單很簡單,但無辜的民眾卻只能自認倒楣!?
我想查車號軟體有汰換的必要!
再加上職業教育有再進修的必要!
作者: s92301123    時間: 2017-11-10 03:35 PM

這事件聽起來真是太扯了
如果這位先生他沒有跑去申訴沒有為自己證明清白
直接繳錢的話那就是警方不對也變成對
先繳錢就是形同默認我自己錯了我該繳錢
所以我們也該想一想是不是要在自己的家裏面裝監視錄影設備以求自保
作者: zerochiang    時間: 2017-11-10 03:47 PM


有時候遇到這種事情真的是很尷尬
百口莫辯
還要自己舉證
有時候  法律上面講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對警察完全不適用
作者: nipple1002    時間: 2017-11-11 02:00 PM

這種事絕對是警察要自行吸收,管你卸不卸責,眼睛不好請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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